您现在的位置: 昆明国旅旅游网 >> 昆明旅游 >> 昆明旅游景点 >> 文章正文 0871-6356298 13888282525 段胜华

买卖石林石景最高罚15万元

作者:昆明旅游    文章来源:昆明旅游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12-29
12月27日,《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石林保护条例》)交由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。《石林保护条例》规定:销售和购买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石景,最高可罚款15万元。

  石林风景区内也不得从事经营型挖沙、取土活动。禁止销售、购买、运输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石峰、石芽、石笋、石钟乳、石柱及其他石景,违反规定者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没收销售、购买、运输的石景和违法所得,对销售、购买者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运输者处以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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